文/国际特赦组织东亚区主任轲霖(Nicholas Bequelin)
在官僚名称的背后,中国新的《监察法》对人权带来了系统性威胁,让数以百万计的人在法外制度的掌握中,却没有保护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
中国政府表示,新制度有利地取代了广受批评且主要为非正式的“双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纪律规范体系。然而,该新制度不但未能正视这个在私底下操作的专横制度的流弊,更进一步扩大普遍遭滥用的权力。
《监察法》的重要性远远超越打击中国共产党内的腐败行为,而是调查挪用公款、贪污贿赂、玩忽职守,以及其他涉及滥用职权的罪行。监察机关可以调查任何被认为履行公职的人士,包括法官、立法人员、学者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在“留置”制度下,新机关具备的广泛权力大得吓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拘押和审问并收集证据,而不受外部监督。该法没有任何规定,让嫌疑人在调查阶段得到法律咨询。若监察机关认为“有碍调查的”,更可无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的要求。
轲霖 数以百万计的人在法外制度的掌握中,却没有保护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
结果,嫌疑人可能最终被任意拘押长达6个月,期间无法与外界联系。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内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类似规定导致了诸多酷刑与其他形式虐待报告的出现,这也清楚表明了法律未规定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
《监察法》在缺乏任何有意义监督的情况下将法外羁押合法化,此举增加了嫌疑人遭受酷刑与其他形式虐待以及逼供的风险。中国的法律制定过分依赖供述作为大部分定罪的依据,为执法人员提供难以抗拒的诱因,让他们不惜一切取得供词。
在此制度下,唯一申冤的希望是向最初做出决定的同一机关申请重新调查,最后机会是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但除此以外就别无其他制衡措施。
在《监察法》获通过之前,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宪法修正案》,建立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此机构甚至被置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上。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几十年以来作出努力“依法治国”,但以上种种反映中国彻底背弃了过去所作的努力,不论该原则的实现在过去是如何不彻底。
在《监察法(草案)》于去年11月曝光时,国际特赦组织已向全国人大提交正式意见书,强调当中有大量条文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标准甚至是中国宪法的规定,并敦促中国政府撤回草案。如今通过的《监察法》在书面形式上稍有改进,但根本缺陷仍在。
在每一个国家或机构内,体制性腐败会损害法治,削弱保护人权的框架。打击腐败的工具包括透明度、问责性,以及强而有力的独立监督机制,但《监察法》却完全与这些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将秘密且任意的拘押制度编纂入法,没有提供任何保障措施,对人权构成重要威胁。
英文原文发布于Inkst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