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VS人权,科技抗疫的底线在哪?

新冠疫情成为了全球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后,需要世界各国政府协同合作,采取大规模措施应对。可是,政府遏制病毒的工作不应被用作幌子,开启侵入性数字监控系统大规模扩张的新时代。

我们与多个公民社会组织联署,敦促各国政府在应对疫情方面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在使用数字技术追踪和监测个人及全体公民时坚守人权理念。

科技能够且应当在这一挽救生命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传播公共卫生信息,以及促进人们寻求医疗卫生服务。然而,政府加强数字监控权(如获取移动电话位置的数据)却对隐私、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构成了威胁,可能侵犯人权并降低公众对于公共当局的信任,从而削弱任何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这些措施亦有机会构成歧视,并可能对已被边缘化的社区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

眼下虽是非常时期,但人权法依然适用。人权框架实际上意在确保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平衡,以保护个人和广大社会。各国不能以解决公共卫生危机为由,完全无视隐私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反过来,保护人权也促进了公共卫生。如今,政府更有必要严格确保任何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均符合早已确立的人权保障框架,

这场危机正好给我们机会展示共有的人性美好。我们能在对抗这一疫情的过程中付出非凡努力,并符合人权标准与法治。各国政府现在为应对这一疫情所做的决定将塑造未来世界的面貌。

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在没有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不要以加强数字监控的方式应对新冠疫情:

1.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监控措施必须合法、必要且适度。这些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且有合法的公共卫生目标以证明其正当性;这些目标也必须由适当的公共卫生当局决定,并与有关要求相称。政府必须对采取的措施公开透明,以便各方能够对其进行监督,并在稍后的适当时候修正、撤回或撤销相关措施。我们不能让新冠疫情成为各国实施无差别大规模监控的借口。

2.倘若政府扩大监控和监视的权力,就必须设定时限,且在有必要应对当前疫情的情况下才可延续这些权力。我们不能让各国以应对新冠疫情为由,实施永久性的监控。

3.各国必须确保,加强收集、保留和汇总个人数据(包括卫生数据)的措施仅是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有关的数据收集、保留和汇总措施必须局限于与疫情有关,有时限,而且不得用于商业或任何其他目的。我们不能让新冠疫情成为剥夺个人隐私权的借口

4.政府必须竭尽所能地保护民众的数据,包括确保收集到的所有个人数据以及涉及收集、传输、处理和存储数据的任何设备、应用程序、网络或服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若任何人或机构声称数据是匿名的,都必须有证据为基础,并有足够的信息说明其如何被匿名化。我们不能让各国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工作,作为损害数字安全的理由。

5.各国利用数字监控科技(包括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系统)应对新冠疫情时,必须处理这些工具所造成的风险,包括可能加剧对少数民族、穷人和其他边缘人群的歧视和其他侵权行为,以上这些群体的需要和实际生活可能在大数据集中被湮没或歪曲。我们不能让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大社会不同群体在享有人权方面的差距。

6.若政府与其他公共或私营实体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就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并公开披露这些协议的存在以及评估其对隐私和人权的影响所需的信息。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包含落日条款、公众监督及其他保障。如果企业参与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的工作,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保障其尊重人权,并确保任何干预措施都不会受到其他企业和商业利益的干涉。我们不能让新冠疫情成为民众被蒙蔽的借口,以致他们根本不知道政府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与第三方共享了哪些信息。

7.各国在应对疫情时,必须纳入针对侵权行为的追责、保护及保障措施。对新冠疫情加强监控的工作不应属于安全或情报机构之职权范围,并须受到适当和独立机构的有效监督。此外,当局必须让个人有机会了解和挑战任何与新冠疫情有关的数据收集、汇总、保留及使用措施。受到监视的人必须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补救。

8.各国应让利益攸关方自由、积极和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数据收集等应对新冠疫情的工作,尤其是来自公共卫生部门的专家和最边缘化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