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定期审议(UPR)是联合国的一个人权机制,涉及对所有193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记录每4至5年进行定期审议。这一机制是人权理事会的一项重大创新,建立在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基础之上。所有国家都有机会通过此机制,公开宣布他们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克服人权挑战所采取的各种行动。普遍定期审议也是检视全球人权实践的平台。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时间
第一轮 : 2009年 2月
第二轮 : 2013年 10月
第三轮 : 2018年 11月
第四轮:2024年1月23日
中国第三轮审议的结果
2019年3月15日,人权理事会正式通过中国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结果报告。
137 个国家就多个中国人权状况范畴, 提出了 346 项建议,
中国接受了其中的284 项建议,不接受 62 项。
下载中国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以及中国作出的承诺和答复。
中国第三轮审议中不接受的建议
死刑
积极争取废除死刑 (新西兰挪威等国的建议)
确保可能被判死刑的人获得充分的司法权利(巴西等国的建议)
公布死刑和处决情况数字 (澳大利亚等国的建议)
进一步减少可处以死刑的罪名 (意大利等国的建议)
人权捍卫者的权利
停止骚扰和在海外绑架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停止软禁和限制他们的旅行,并且释放被囚人权捍卫者 (美国等国的建议)
新疆
停止任意拘留维吾尔人和其他新疆穆斯林群体(澳大利亚等国的建议)
其他建议范畴
中国还广泛拒绝了相关新疆维吾尔及其他穆斯林群体以及藏人等的权利;各类国际公约的批准;与联合国的合作,包括允许联合国人权专家进入该国所有地区;禁止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等基本公民权利。
接受的建议
国家安全立法
国家和区域安全立法需符合国际人权法和标准,并确保条款得到明确和严格的界定(奥地利等国的建议)
反歧视
加强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以打击歧视,确保妇女、女童和所有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充分享有人权。 (瑞典、智利、法国等国的建议)
人权捍卫者的权利
为所有人权捍卫者提供安全有利的环境(挪威等国建议)根据国际标准实施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政策(西班牙等国建议)确保他们能够在不受骚扰、恐吓或任何报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列支敦士登等国的建议)
言论、集会及宗教等自由权利
确保言论自由(瑞典、爱沙尼亚等国的建议)、集会自由(法国等国的建议)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包括确保香港(法国等国的建议)和少数民族等的相关权利和文化(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建议)
然而,尽管中国也接受了大部分的建议,但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
中国第四轮审议程序
预备各项基本文件
(2023年12月)
- 中国的国家报告 (由中国政府编写,主要介绍中国人权领域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汇编的资料 (由联合国编写,汇总联合国人权机制以及联合国其他组织相关人权信息和文件)
-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撮要(由联合国编写,汇总了来自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所提交的所有报告)
除了会前这几分重要的基本文件,各个会员国预先提交的问题清单也会在近期公布。
点击查看国际特赦组织关于联合国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第45届会议所提交的意见书。
中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小组会议开展
(2024年 1月23日)
- 中国政府将会报告本国的人权状况,描述相关成就和挑战;
- 163个会员国已在会议发言名单上,他们将向中国提出相关人权的问题或建议
小组通过审议结果报告并给予中国政府考虑
(2024年 1-2月)
- 报告内容包括审议总结、建议和中国自愿作出的承诺
- 中国可对建议发表初步评论,选择接受与否,并将其载入报告中
- 在报告通过后,中国可在两周内修改报告的中国发言部分
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告
(2024年 6月)
- 中国政府递交正式回复,明确要接受哪项建议。对先前还未充分表述的问题和议题作出回复,并回应其他会员国建议
- 在人权理事会的定期会议,联合国会员国可对审议结果发表意见,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作一般评论
落实和跟进
(2024-2028年)
- 参照第三轮经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高专办)将会在此期间给中国政府致函,就会前预备的三分重要文件中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重要建议和领域展开跟进和落实工作;
- 另外,联合国也鼓励接受审议的国家提交中期报告,汇报审议中期各项建议承诺的执行情况。但这并不强制提交,过往审议中,中国也从未提交过中期报告。然而,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机构等也可以提交他们中期报告,监测和跟进普遍定期审议的中期执行情况。
如果想了解更多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信息,可以点击官网。
参考资料
- OHCHR |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 China
- 指南和资源 | OHCHR
- 人权理事会主席关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规则和惯例的公开信,2013年9月18日 (英)
- 人权理事会第OM/7/101号决定:受审议国不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合作——2013年1月29日
- 人权理事会第17/119号决定:人权理事会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第16/21号决议的后续行动——2011年7月19日 (英)
- 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2006年3月15日
- 普遍定期审议-第6/102号决定-2007年9月27日 (英)
- 建立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基金-第6/17号决议-2007年9月28日
- 普遍定期审议过程的方式和实际操作-PRST/8/1-2008年4月9日 (英)
- 对主席声明的跟进-8/1 PRST/9/2-2008年9月24日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