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香港通過23條立法一年後,當局加大力度鎮壓香港及海外的和平活動,進一步限縮了民眾的自由。
國際特赦組織中國事務總監白舒然( Sarah Brooks )表示: 「在過去一年裡,23條立法被用來鞏固系統性鎮壓異見人士的『新常態』,並以越來越荒謬的方式將許多和平行動定罪。」
「人們因其穿著、所說所言或因輕微的抗議行為,就遭到針對打壓和嚴厲懲罰,這進一步加劇了香港本已彌漫的恐懼氛圍。言論自由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
因和平表達言論而遭定罪入獄的人士
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立法)正式生效。國際特赦組織的調查顯示,自生效起已有16人因違反該法而被捕。其中5人依法遭到正式控罪,其餘11人則在未被控罪的情況下獲釋。被捕者中無人被指控參與暴力行為,但當局則在未提供任何具體細節的情況下,指控其中兩人煽動暴力。
三名被指控的人士在經歷約三個月的審前羈押後被判有罪,罪成的原因分別是:穿著印有抗議口號的T恤和口罩、在網上批評政府,以及在公共汽車座位上寫下抗議口號。他們分別被判處10至1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餘兩名被指控者,分別自2024年11月和2025年1月起一直被羈押候審。他們被指控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佈「煽動性」言論的帖子。
23條立法確立了拒絕保釋的做法
最初,北京強加的港版《國家安全法》中存在國家安全案件不得保釋的推定。如今這一推定已擴展至香港23條立法下的罪行。在根據23條立法被起訴的五名人士中,兩人申請保釋被駁回,因法官認為他們可能「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一理由與根據《國家安全法》起訴的其他人士類似,包括《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和反對派政治人士。
其餘11名根據23條立法被捕的人士,分別因發佈「煽動性」帖子、紀念1989年天安門事件以及傳播「虛假資訊」而受到指控。儘管他們沒有遭到正式起訴,隨後被警方釋放,但因為23條立法沒有設定提起刑事檢控的時限,所以他們隨時面臨被起訴的風險。
白舒然對此表示:「香港政府利用23條立法作為壓制異見的工具,最終目的是消除批評聲音。與《國安法》一起,23條立法授予當局幾乎不受控制的權力,可以逮捕和監禁任何批評政府的人。結果就是香港成了一個人們不得不審查自己說了什麼、寫了什麼,甚至穿了什麼的地方。」
「現在當局默認使用的審前羈押和拒絕保釋,展示了23條立法如何被用來加強那些最初根據《國家安全法》引入的鎮壓手段,這著實令人擔憂。」
「國家安全」成為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王牌
23條立法也已經被武器化,對已在服刑的異見人士施加額外懲罰。根據2014年最後一次修訂的現行《監獄規則》,行為良好的囚犯在服了三分之二刑期後有資格申請提早釋放。然而,依據23條立法訂下的新規則,如果提早釋放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監獄當局可以拒絕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兩名被監禁的社運人士被當局拒絕提早釋放,儘管他們當初不是根據23條立法被定罪,並在23條立法頒佈之前已開始服刑。
其中一名被判犯有「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的社運人士,其定罪完全與國安法律無關,但仍被禁止提早釋放,儘管23條立法明確指出新規則僅適用於被判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
「基於模糊的國家安全理由追溯性地拒絕提早釋放,破壞了法律的確定性和正當程式。港府未能遵守其起草的法律條文本身,這進一步引發了對當局任意適用23條立法的嚴重顧慮。」白舒然表示。
針對海外社運人士的「域外適用」
23條立法對人權的影響令人擔憂,且不局限於香港。當局援引了23條立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對居住在海外(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13名香港社運人士進行處罰。這些處罰包括撤銷護照、吊銷律師執照、撤銷公司董事職務及禁止金融交易。這些措施限制了他們的行動自由、隱私權和工作權等一系列人權。
這些措施與根據《國安法》發出的逮捕令一起實施,每張逮捕令都為這13名人士和其他6名海外社運人士提供了100萬港元(約128,700美元)的懸紅。
國際特赦組織中國事務總監白舒然表示:「通過制裁海外社運人士,香港政府正試圖將其嚴厲的法律擴展到境外實施,以針對打壓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這種做法對那些離開香港後仍堅持行使言論自由的人士產生了寒蟬效應。國際社會絕不能忽視23條立法的域外效力。」
「我們敦促香港和中國政府立即廢除23條立法、《國安法》以及任何其他違反國際人權法律和標準的立法。我們還呼籲其他國家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保障香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那些積極捍衛人權的政府。」
「國際特赦組織記錄到跨國鎮壓的風險正不斷上升,這與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緊密相關,世界各國政府必須作出回應。首先,這意味著要譴責跨國鎮壓事件,並在海外港人居住國追究針對社運人士和其他人士的犯罪行為的責任。」
背景資訊
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該法於2024年3月23日生效,引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定義,以及其他進一步限制言論自由和抗議權的定義廣泛罪行。該法還用新的煽動罪條款取代了殖民時代廣泛使用的煽動罪,如今的煽動罪明確涵蓋了不煽動暴力的行為或言
論。煽動罪的最高刑期從2年增加到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 ,最高刑期可達10年。
國際特赦組織在23條立法諮詢期間曾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一份建議書,指出新法規定的罪行及調查許可權的改變違反了香港當局應遵守的人權義務。23條立法通過後,國際特赦組織發佈了一份簡報,深入分析了該法對中國和中國以外人士的影響,特別是通過其所謂的「域外適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