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T恤煽動罪案判囚14個月,突顯新國安法的惡意 

香港男子諸啟邦因穿著具「煽動性」的T恤並戴著印有抗議標語的口罩,被判囚14個月。對此,國際特赦組織中國事務總監莎拉·布魯克斯(Sarah Brooks)表示: 

「就在你以為香港的人權狀況不會更糟時,一名男子僅僅因為穿著自己選擇的服裝就被判處一年多監禁。這是在公然侵犯人民的表達自由權。」 

「諸啟邦因服裝的選擇而被定罪和判刑,這突顯了香港新頒佈的『23條立法』的惡意。該法擴大了政府懲罰所謂『煽動』行為的權力。」 

「諸啟邦是根據香港新國安法被定罪的第一人。但該法措辭模糊、範圍寬泛且具壓制性,許多香港人擔心未來會有更多人因此被定罪。我們再次敦促香港當局廢除這項法律。」 

「港府也必須停止利用『煽動罪』相關法律,以保護『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異議聲音。諸啟邦沒有犯下國際公認的罪行,當局應該立即釋放他。」 

背景資訊 

香港法院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判處諸啟邦有期徒刑1年2個月,罪名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於2024年3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制定的新國家安全法。 

他是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而被起訴、定罪和判刑的第一人。他在2024年6月12日(即2019年「反修例」抗議運動的周年紀念日)被捕,原因是他穿著印有2019年抗議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T恤,並戴著印有「FDNOL」字樣的黃色口罩(這是另一個口號「五大要求缺一不可」的縮寫)。至今他已被拘留了三個多月,並被拒絕保釋。 

他還被控犯有另外兩項罪名——「有意圖而遊蕩」及「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但在他承認煽動罪指控後,這些罪名已被撤銷。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被判犯有煽動罪的人可被判處7年監禁。如果煽動行為與「境外勢力」勾結,最高刑期甚至可達10年。此前,該罪行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增加了對煽動相關行為的懲罰,並包含了許多令人不安的條款,例如措辭模糊且寬泛的「境外干預罪」。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記錄,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佈以來,已有12人因煽動罪被捕,其中3人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