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通過,港府重創人權

3月19日,香港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基本法》第23條進行的立法)。針對此事,國際特赦組織中國事務總監莎拉·布魯克斯(Sarah Brooks)表示: 

「藉由這項嚴厲的法律,香港政府再次對香港人權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原本希冀公眾抗議可以對抗立法中最具破壞性的部分,但當局一眨眼間就頒佈了這項法律,扼殺了最後一絲希望。」

「這項法律的通過發出了迄今為止最明確的信息,即香港當局滿足北京方面意願的渴望,勝過了他們過去在人權問題上所做的任何承諾。聯合國人權專家比以往更頻繁地發出緊急警告,表示香港政府處理國家安全立法的方式並不符合香港的國際義務,但香港政府卻置之不理。」

「最重要的是,這對香港人來說是一個毀滅性的時刻,成千上萬的香港人先前曾在街頭參與示威遊行、反對壓制性的法律,包括2003年的《國安條例草案》。今天,他們又失去了一份自由——如今任何和平抗議行動都變得前所未有地危險。」 

「對於像國際特赦組織這樣的組織來說,現在最重要的是與那些繼續冒著失去自由的風險、僅為了行使自己權利的香港人站在一起。」

「我們敦促所有能對香港當局施加影響的機構——從各國政府和企業到聯合國和歐盟——不要在港人最需要協助時沉默,而是應該加強對港府施壓,要求他們尊重人權,廢除所有侵犯人權的法律。」

背景資訊  

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求政府通過地方法律,禁止下列七項罪行: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國際特赦組織曾向港府提交了一份34頁的意見書,就根據《基本法》第23條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諮詢檔提出分析。本組織在意見書中表示,就正當的國家安全需求而言,有關罪行及調查權的改變既無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更違反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包含許多令人不安的條款,例如措辭模糊且寬泛的「境外干預罪」,這可能導致行動者們僅因與外國行為者交流就被當局起訴。與此同時,公正審判權受到與日俱增的侵害。因為新法中的調查權力允許當局在沒有指控的情況下拘留人民16天,並拒絕其與律師接觸。 

國際特赦組織承認,每個政府都有特殊權利和義務保護其公民以及受其管轄的所有其他居民,也承認一些司法管轄區內具有特定的安全問題。但這些情況,絕不能被用來作為剝奪人民自由表達不同政治觀點和行使其他人權的藉口。這些人權都受到國際法和國際人權標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