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国际特赦组织与其他参与联署的人权组织,于7月11日共同发表了以下的联合声明(英文版请见此):
以下签署此声明的组织,对中国当局最近发布的司法意见表达担忧。该意见指示针对支持台湾独立的言行,应起诉并执行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惩罚。该意见实际上鼓励中国的法院和执法机构,侵犯国际人权法和人权标准下确立的多项权利,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公正审判权。我们呼吁中国当局开展关键的第一步,立即撤回该意见,并迅速修改立法,废除模糊和过于宽泛的国家安全相关罪行以及死刑。
2024年6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该意见基于中国《反分裂国家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鼓励各级法院和执法机构将包括和平行动在内的多种行为,认定为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这包括支持台湾独立的行为。该意见自发布日起生效。
我们对这些意见实施后所鼓励以及将导致的侵犯人权行为深感忧虑。中国当局以国家安全为借口,通过将和平倡导台湾独立的行为明确定为犯罪并要求严厉惩罚,打压言论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其他人权。
根据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国家安全”不能成为限制权利和自由的借口,除非确实且能证明是为了防范针对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特定武力威胁;[2]同时,政府也不能将这一国家安全框架合法地用于巩固特定意识形态,剥夺人们表达不同政治观点和行使其他受国际法保护之人权的权利。[3]只有在当局能够证明发言者有意煽动暴力,且有可能导致这种暴力,且言论与可能或已发生的暴力之间存在直接和即时的联系时,才能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惩罚发言者。[4]至于倡导改变政府或政策、批评甚至侮辱国家的制度或象征,或揭露人权侵犯等言论,在国际人权法下皆受到保障,不得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或处罚。[5]同样,要求自治或甚至分裂的言论和示威,并不自动构成对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威胁。[6]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负责监督《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实施状况的联合国机构;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已屡次拒绝各国试图以模糊的“国家安全”为由来正当化广泛的限制措施。[7]
此外,我们特别关注《意见》第6条和第7条中关于加重情节的宽泛定义。[8]这些情节可能导致最严厉的处罚,包括死刑。国际人权法和人权标准明确规定,死刑的实施不得基于“定义模糊的刑事条文,其适用范围依赖于主观或酌情处理,且其实施是不可合理预见的”。[9]这些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条件。合法性原则是核心法律原则,其被载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等文件中。如果不能准确且有效地要求当局遵守国际人权法律,模糊的术语就会使法律容易被当局广泛滥用,以打击人权。[10]制定模糊的法律更可能导致寒蝉效应,最终导致包括网络讨论在内的公共辩论行为中的自我审查。
我们全面反对死刑,并且对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整体缺乏透明度的状况感到非常担忧。使我们进一步感到担忧的是,该《意见》竟然建议在违反合法性原则的情况下实施这种残酷的惩罚。此外,当局可能在被告缺席(即构成“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包括对其他国家的人民作出缺席判决。这种在不公正审判中作出的死刑判决本质上具有任意性,这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11]此外,在完全废除死刑前,国际法律和国际标准限制死刑的使用仅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其根据近期的法律诠释指的是“涉及故意杀人的极端严重罪行”。[12]但《意见》中所指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皆未达到这一最低门槛。[13]
我们呼吁中国政府及有关当局审议并修改所有违反人权的法律和法规,终止所有侵犯人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特别是那些侵犯生命权、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权的措施。此外,中国政府及有关当局应确保任何旨在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款,都必须有准确且具体的定义,且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我们敦促有关当局立即全面暂停执行死刑,并启动立法修正案,以全面废除死刑,并对所有死刑判决减刑。
此声明由以下组织共同签署:
国际特赦组织
亚洲反死刑网络
死刑正义项目
瑞慈人权合作中心
世界反死刑联盟
[1] 关于《意见》的原文,请参见: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5511.html
[2]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定和克减条款的锡拉库拉法则》,联合国文件 E/CN.4/1985/4,第29-30段。
[3] 1995年10月1日,一组国际法、国家安全和人权问题专家在“第19条”组织和“国际反言论审查中心”的召集下,联同约翰内斯堡金山大学应用法律研究中心,开会通过了《有关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途径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请参见:www.article19.org/data/files/medialibrary/1803/11-08-08-STANDARDS-Johannesburg-ZH.pdf
[4] 《约翰內斯堡原则》,原则6。
[5] 《约翰內斯堡原则》,原则7。
[6] 欧洲人权法院,斯坦科夫和联合马其顿组织“伊林登”诉保加利亚案,案号29225/95和29221/95,2001年,第97段。
[7]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34号:意见和表达自由(第19条)”,联合国文件CCPR/C/GC/34,2011年9月12日,第21-26段。
[8] 例如,”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人以及罪行情节”特别令人发指”的人可能可以被判处死刑。
[9]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关于生命权,联合国文件,CCPR/C/GC/36,第38段。
[10]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报告,2003年12月15日,联合国文件。E/CN.4/2004/3,第64至65段。
[11]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关于生命权,联合国文件,CCPR/C/GC/36,第41段。
[12]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关于生命权,CCPR/C/GC/36,第35段。
[13] 在《意见》中被视为“严重罪行”的行为包括: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