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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工会领袖被判监是对和平集会自由权的新一轮打击

文/国际特赦组织东亚区研究主任阮柔安(Roseann Rife)

今日,首尔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将工会领袖韩相均的刑期减至三年,但这仍无法掩盖韩国政府对民众和平集会自由权的不宽容态度。

7月,在本案初审中,韩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Kor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委员长韩相均(Han Sang-gyun)因一系列扰乱公共秩序及违反《集会示威法》(Assembly and Demonstration Act)的控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集会示威法》本身即为一部对和平集会权施加了过度限制的法律。颇具争议的是,韩相均亦曾被判应对2015年11月14日首尔“人民集会”(People’s Rally)中几名参与者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

过去两个月间,包括我在内的国际特赦组织观察员旁听了上诉法院的审理。庭审中所播放的来自控辩双方的录像令我们重回示威现场。十万多名示威者面对着上百辆警车,警车一字排开,一辆紧接着一辆,令示威者无法通行。现场亦出动了高压水炮。

农民活动人士白南基(Baek Nam-gi)被一架水炮近距离击中头部,并且,当时水炮所使用的压力值高于韩国警察准则中允许的标准。在陷入昏迷9个月后,白南基在今年9月因伤与世长辞。人民集会已经过去一年有余,韩当局至今仍未彻底对这起案件完成公开调查,亦没有任何指挥官对在示威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承担责任。

若我们将之与当局在同一时期所应对的集会比较,后者有数以千计的集会参与者受到当局的询问,上百人被逮捕和罚款,十余人被判入狱,那前后者的差别待遇可谓对比鲜明。

人民集会无疑是大规模的,可能在管理及维持秩序方面带来挑战。一些违反通知的情况;违背有关公共集会的法律及其他国内规范的行为也完全有可能发生,但这在大型示威活动中并不罕见。

公开抗议就其本质来说通常会妨碍交通,但这种妨碍是公民得以集体表达意见所必需的。集会同商业活动及人口流动一样,是对公共空间的合法使用。政府通常宣扬,交通畅通的重要性自然而然地高于示威活动,但这一观念已被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所驳斥。

当局必须容忍示威带来的短期交通妨碍,而非将这一对强烈感情的联合表达视为犯罪。联合国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伊纳·吉埃(Maina Kiai)在结束今年年初对韩国的访问之后指出,诉诸“整体上妨碍交通”等控罪,并展开实质上把每个人都当作嫌疑犯的大规模调查,实际上是将示威活动犯罪化,并损害了和平集会的权利。特别报告员亦于访问期间特意到狱中会见韩相均。

显然,参与人民集会的部分抗议者有暴力行为,然而他们仅是十万多名参与者中的极少数。国际法标准亦明确规定,示威活动组织者不应为某些参与者的犯罪行为自动承担责任。但是,初审法院却判韩相均为他人的不当行为负责。

尽管宪法和对韩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均保障和平集会权,国内立法及实践却并未符合人权法及人权标准。在近期的一份简报中,国际特赦组织对韩国当局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对《集会示威法》及高压水炮使用规定进行全面修正,同时,当局应避免起诉示威者妨碍交通秩序及判处集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为其他示威者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