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

概述

有很多原因令一些人犯下种族灭绝丶酷刑丶强迫失踪及其他各种恶劣的人权侵犯行为而仍能逍遥法外。

这在两个方面最为显着:缺乏政治意愿去展开调查和向侵犯人权的嫌疑人提出起诉,以及薄弱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尘埃落定,冲突的胜利者就成为分发公义者,当然,他们很少会将矛头指向自己。冲突中的幸存者,例如在战争中被强奸的妇女,往往面临歧视。有些时候,司法制度根本不再存在,又或是政客试图以特赦来“搁置以往的冤仇”。

正因如此,难以启齿的行为会被视为武装冲突中不可避免的後果,而不会被看成恶劣及可以预防的人为决定。

过去20年,国际特赦组织一直帮助建立一个国际司法制度,包括:

  • 争取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 促进普遍管辖权,这是指若有人被控某一罪行,不论他於何地犯罪,都可以在被发现的地方受审。最有名的例子是於1998年在伦敦将智利前独裁者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逮捕。
  • 呼吁在柬埔寨丶前南斯拉夫丶卢旺达丶塞拉利昂及东帝汶等地设立特设国际法庭。

目前的挑战是要确保这个新国际司法制度行之有效。

背景状况

国际司法是以3个主要概念为基础:公义丶真相和赔偿。

所谓公义,我们指的是国家必须对所有罪行展开调查及在公正的审讯中起诉嫌疑人。但国家不可诉诸酷刑或死刑,这只会进一步助长侵犯行为的循环。

所谓真相,我们指的是受害者及其亲人(事实上也是对所有人)有权了解真相。当局必须确立犯罪的事实,然後,也是最关键,要公开承认事实。有些国家经过多年的苦难也可以通过成立真相委员会,成功确认事情的真相,南非是其中之一。但是,这不应包括对以往的暴行给予特赦。

所谓全面赔偿,我们指的是要必须适当地应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所蒙受的痛苦。他们需要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以重建生活。

政府须为人民伸张正义丶传达真相和提供赔偿。但在他们未能或不会做到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必须以普遍管辖权来确保公义得到伸张。

刚果军事领袖托马斯·卢班加(Thomas Lubanga)听取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有史以来作出的第一次判刑,2012年7月10日。© JERRY LAMPEN/AFP/GettyImages

国际特赦组织现正呼吁

不得为犯案者提供庇护所,那些犯下极其恶劣罪行的人士不可以再逃避责任。

  • 所有国家应全面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表明其对国际司法的承诺;
  • 政府间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及其他区域性组织,应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执行普遍管辖权;
  • 国家应对任何被怀疑犯下违反国际法中严重罪行的人提出起诉或引渡。

问题详述

国际刑事法院

它於2002年成立,是一个常设的法院,负责调查和起诉一些国家当局无力或不愿意处理的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会对那些被认为是犯下灭绝种族罪丶危害人类罪丶战争罪丶酷刑丶法外处决及强迫失踪等行为的人作出起诉。

至今,国际刑事法院作出的调查和起诉主要集中在非洲(包括刚果(金)丶乌干达丶中非共和国丶苏丹的达尔富尔丶肯尼亚丶利比亚丶科特迪瓦及马里)。法院已开始在阿富汗丶哥伦比亚丶格尔吉亚丶几内亚丶洪都拉斯丶伊拉克丶尼日利亚和乌克兰等国家展开初步调查。

词汇

危害人类罪 —— 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某些犯罪行为,这包括强迫失踪丶杀戮丶奴役丶驱逐,以及大规模和有系统的强奸行为。

法外处决 —— 是政府(或得到国家默许)或没有接到命令的国家人员作出不合法(没有法律程序)和故意杀人行为。

灭绝种族罪 —— 蓄意毁灭整个民族丶族裔丶种族或宗教群体或其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有罪不罚 —— 这词适用於当某人犯下罪行(威吓丶袭击丶谋杀等)但却不被惩处。

战争罪 —— 是指违反《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中订明的战争法规与惯例的罪行,包括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丶酷刑丶谋杀或虐待战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