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就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的情况,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提交了第二份定期报告。委员会在审议该报告前将颁布一份问题清单,国际特赦组织在此之际提交了本简要报告。本报告就中国未能适当执行《公约》第2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情况,提出了国际特赦组织的一些主要关切。 Download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