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法》只是试水,《紧急法》更需警惕

文/Jan Wetzel(国际特赦组织东亚区办事处高级法律顾问)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月初宣布制定“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抗议活动中蒙面来隐藏身分。在有关禁令颁布之际,香港多处出现各种以彩绘脸部、卡通面具,甚至纸袋来遮盖脸部的示威者。此举不但未能阻止示威情况升级,更是对示威浪潮火上加油。

“禁蒙面法”是当局动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称《紧急法》)这条影响深远且令人担忧的殖民地法例快速订立的规例。事实上,行使紧急权力对香港治安和法治所带来的后果比起街上的暴力和催泪弹更为严重和深远。

世界各地媒体播出的混乱局面并未能完全反映香港的示威情况。实际上,绝大部分示威者都非常和平。然而,政府的政治失误和警方的滥权导致小部分示威者渐趋暴力。无疑,政府加强限制的手段并不有效,引用《紧急法》的做法反映了政府变本加厉。

香港对上一次使用《紧急法》已是50多年前。 《紧急法》基本上是一张“空白支票”,赋予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无条件和在没有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来限制人权。只要当局认为有需要时,政府可以查禁任何示威者使用的社交媒体和网站,甚至完全切断网络。政府更可以延长被捕者的羁留时间。近期揭露的多宗警察虐待,甚至以酷刑对待被捕示威者的事件让这项权力尤其令人担忧。

《紧急法》基本上是一张“空白支票”,赋予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无条件和在没有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来限制人权。

《紧急法》扩大权力至可以搜查处所和没收财产,甚至可以押后即将来临的选举。多名亲中政客公开提出类似建议的做法充分体现了香港正陷入中国式的打压,而这也是让香港示威者站出来反抗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当局在现时的情况下使用《紧急法》和提出使用《紧急法》的建议,在法理上亦难以站得住脚。 《紧急法》传统上只能在威胁到国家存亡的紧急状态出现时才可使用。国际法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某些人权保障短暂和大幅地被“削减”。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免受酷刑和虐待以及任意拘留的保障也是绝对的。公正审讯的基本​​规定也维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的法律制度必须公平且不偏不倚地评估这种只能在特殊情况使用的措施的合法性,并纠正任何违法行为。

让人困惑的是,林郑月娥曾指出香港现时并不符合采取那些极端措施的特殊情况。或许为免打击商界信心,她曾经强调香港现在并未进入紧急状态。这种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法》的做法显示政府既想得到鱼又不想失去熊掌。

《紧急法》是一项充满漏洞的条例。表面上,它仅赋行政机关通过任何紧急条例的权力,但实际上凌驾于其他法律,且不需任何定期检讨。简单来说,《紧急法》在理论上赋予了香港政府任意限制人权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防止滥用的措施。

高等法院拒绝了民主派议员试图暂缓引用《紧急法》的申请,但他们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将在10月31日审理。这项司法覆核将研究这项在差不多一百年前颁布的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这项香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官亦应研究《紧急法》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

其实香港政府有意识到《紧急法》在法律上的漏洞。在一份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中,香港政府承认了《紧急法》所赋予的权力非常广泛,但重申这项法律受到《基本法》第39条所规限,而第39条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纳入了香港法律。

香港政府很有可能将“禁蒙面法”当成“煤矿里的金丝雀”,用来测试《紧急法》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可经得起司法挑战,并引导当局未来如何行使《紧急法》赋予的无上权力。政府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操控与雨伞运动有关的起诉行动——通过建立判例法,最终可被用来起诉雨伞运动领袖。

香港政府不是在聆听示威者诉求,不是帮助示威浪潮降温和尝试理解和解决问题的核心原因,而是通过滥用法例来镇压示威和阻吓市民参与公共空间。这种做法绝应受到国内外的质疑,以防止“紧急”状况成为香港的新常态。

原文为英文版,发表于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