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台湾宪法法院释宪,意味着台湾有可能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

同性权利不是“亚洲传统”?一篇文破解七大谬误

一个声势浩大且生气勃勃的运动正在世界各地(包括亚洲)兴起,其目的是为性及性别(LGBTI)小众赋权。亚洲各国的人权捍卫者正致力于促进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权利。

然而,我们仍旧听到同性婚姻乃“西方的”观念或有悖于亚洲的“传统价值观”这样的论调。在本文中,我们会解答围绕同性伴侣关系最常见的一些问题:

作者:国际特赦组织东亚区办公室研究员Doriane Lau

1. 同性伴侣关系违背亚洲社会的传统价值观?

若最近在亚洲出现的进展能够说明什么的话,那便是这个多元的大洲正日益接受同性伴侣关系。

2017年,台湾宪法法院做出了有利婚姻平权的判决,下令政府制定对婚姻自由落实平等保护的法律。今年9月,印度最高法院推翻了长达157年的禁令,令同性之间两厢情愿的性行为不再定为非法。

香港,法院承认在同性伴侣关系合法的国家缔结婚姻的伴侣享有部分权利。在日本,9个地方政府签署了法律文本,在部分日常生活领域中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泰国政府正在草拟法案,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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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各地,不少官员亦明确表示,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容许歧视存在。

在台湾做出划时代的判决后,总统蔡英文表示,法律“必须保护所有人民的婚姻自由与平等权”。东帝汶总理鲁伊·玛利亚·德·阿劳若(Rui Maria de Araujo)提倡接纳多元,因为“基于个人的性别身份而对一个人歧视、不尊重及侵犯其权利于[东帝汶]无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高级代表蒋端在一个联合国会议上表示,中国政府反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行为。

蒋端
中国政府反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行为。

国际法明确指出,“悠久的传统”、“社会价值观”或“对婚姻的保护”不能作为限制人权或基于性倾向实施区别对待的理由,哪怕这些理由是社会中大多数人所接受。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2010年所说:“在文化观念和普世人权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权必须先行”。

2. 同性伴侣无法生育,违反自然规律?

许多人因为不育、经济状况或生活方式的选择等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不生育或无法生育,但我们的社会很少视他们之间的关系为“违反自然规律”,而且这也不是阻止他们结婚的理由。

人权并非取决于一个人能否或是否选择生育。恰恰相反,无论一个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是什么,所有伴侣及个人均有权自由并负责任地决定生育下一代的数量、每胎相距的时间及何时生育。

3. “婚姻”在法律中仅适用于异性恋伴侣?

一些国家的法律或仅把婚姻定义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结合,然而,没有包容性的婚姻法并不能成为歧视不同性倾向的理由。

国际法并未禁止同性之间的结合,但禁止了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这一规定背后的理念是,性倾向属于一个人最内在的特质和身份。因此,即便一个国家尚未承认同性结合,也依然有义务保护同性伴侣免受歧视。我们相信,这代表同性伴侣关系需要和异性伴侣一样,获得平等的认可。

国内法律或政策将“婚姻”限制在异性恋伴侣之间,这并无碍法院等国内及国际机构以保护同性伴侣不受歧视并承认其权利的方式来解释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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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不可以插手关于社会价值观的事?

一国法院负有法律上的义务,特别是在政府不作为使得人权侵犯问题加剧并危及少数群体权利的情况下,执行所有相关的国内及国际法,其中包括反歧视的法律。人权不应取决于多数人的“认可”,尤其是在最受影响者的人数少于不受影响者的情况下。

平等惟有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得以积极落实时才有意义。平等权及反歧视的保护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对大多数亚洲国家都具有约束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为使人人享有人权,政府有义务确保该国的法律和政策不会因为一个人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歧视该人。政府亦须遏止歧视性的行为,同时致力于消除导致歧视的条件和态度。

延伸阅读:台湾——不是因为我们迷恋婚姻,而是因为我们迷恋平等

5.“特殊”群体凭什么被特别保护?

性及性别小众、同志伴侣及其社群都是社会的一分子。若真的想保护社会上的所有人,便意味着要拥护并鼓励多元化,并承认不同的人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不同形式的歧视,因此可能需要法律及政策的特别保护。

我们的研究显示,性及性别小众在许多国家中都未能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而原因仅仅在于他们所爱的人或他们如何表达其身份。一些性及性别小众更容易遭受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虐待。解决社会上各个群体所面临的问题并不代表厚此薄彼,又或是将一套价值观加诸于不同的人身上,而是要确保任何人不会因为与别不同而被视为较次等之人。

肯定同志权利为人权并不意味着要求新的或“特殊的”权利,而是要求人人确保完全享有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

延伸阅读:自豪与偏见——亚洲同志漫谈情人节

6.双亲为同性伴侣的孩子会受到负面影响?

伤害孩子的不是其双亲的性倾向,而是对拥有同性双亲的孩子的偏见。

异性恋家长组成的家庭被认为是“传统”和唯一可接受的规范,但实际上,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类型的家庭,其中许多都给予了自己的孩子爱、支持和鼓励。

没有系统性的证据表明,拥有同性双亲会为孩子带来负面影响,又或是拥有同性恋双亲的孩子比异性恋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受到虐待或忽视。美国有研究显示,在双亲和教师的评估中,由同性恋和异性恋双亲收养的孩子均以典型的方式成长。仅仅因为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判断某个群体的人不能或不配抚养孩子本身就是一种歧视,亦令对性及性别小众的有害刻板印象延续下去。

7. 学校不应教授性教育及同志议题?

为儿童提供有关性别平等、性及性别的全面教育,让他们享有性及生殖健康方面的信息、服务、资源和支持,可以确保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并使他们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就自己的身体、健康及生活做出决定。

各国有义务确保儿童可以接受有理有据、科学上准确及适龄的性教育,并打击负面刻板印象。封锁性、平等、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方面的信息会令受影响儿童所遭受的边缘化、骚扰及霸凌问题恶化,亦会助长恐同歧视并削弱性教育。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明确指出:“立足于科学证据和人权标准,并与青少年共同开发的适龄、全面和包容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应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普及到校外的青少年”,同时,各方应特别重视性别平等及性倾向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