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拟废除,人权进步抑或社会管制转型?

文/赵思乐 — 记者、专栏作家,专注报道中国的社会运动和政治压迫。

收容教育制度是许多性工作者的噩梦,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被强制关押,强迫劳动长达两年。2018年底,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沉春耀在常委会议上透露: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达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还建议相关部门适时提出废止收容教育的提案。由此预计,这个制度很可能在今年两会上由通过提案的方式废止。

延续28年,具时代背景的法规

90年代初市场经济开放后,中国政府面对急遽上升的社会治安压力而开展“严打”,199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下,公安部门可自行对卖淫嫖娼者进行六个月至二年的强制集中劳动和教育。然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正式法律制度。1991年的“决定”并非法律,因此根据新法优先的原则,收容教育制度自2000年起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与收容教育有同样问题的制度还有:收容遣送制度,已于2003年被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被废止与这两制度的废除过程相类似,收容教育在“违宪”运行19年后如今有望废止,有着漫长的多方推动过程。

2014年10月,问责收容教育第一案开庭,赵思乐在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 万钦

行动者的推动

2013年劳动教养废止后,中国行动者与法律人士开始着力于收容教育的废止。非政府组织亚洲促进会于2013年底发布报告指出,直至2000年,中国累计收教超过30万人,执行中存在任意裁量,贪污,虐待,强制劳动等问题。2014年5月,过百法律人士连署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同年,笔者向全国31省及国家的公安部门和政府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官方就收教人数,被收教者劳动收入去向,收教期限裁量标准等问题做出答覆,在公安部门以“警务工作秘密”为由拒绝答覆后,笔者起诉了广东省公安部,但案件以败诉告终。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自2014年起四次提案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至今年终获人大常委会回应。

废止收容教育=人权进步?

收容教育若能废止,看起来是人权和法治的进步,作为曾参与推动废止该制度的人,笔者更应感到振奋欣慰然而,笔者看到的更多是此举动另一面 – 中国官方正在将社会管控手段“合法化”。

从收容遣送,劳动教育到收容教育,中国官方确实在逐步废止法律基础有缺陷的强制措施,但同时在以更为系统且严厉的合法措施代替原有措施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重点政治案件和抗争者,采用“合法”措施剥夺人身自由;二是对广泛的社会公众,由法律授权更具系统性和渗透性的管控措施。

对于政治抗争者,劳教曾是主要惩治措施之一,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就曾在1996年因发表异议言论被劳教三年。劳教制度虽然在2013年废止,中国近年对异议者的打压不减反增,经常被适用的措施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定监居”)。

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第75条及第35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经公安部门内部决定,即可采用最长可达六个月的指定监居,律师会见需经批准,在实际执行中,以709案,甄江华案,寇延丁案为例,公安部门对何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标准不明,当事人的家属无法得知其被关押地点,家属聘请的律师也从未在指定监居期间得以会见当事人。不少国际机构认为指定监居与合法的强迫失踪无异。虽然在国际法层面,指定监居显著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非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的条款,但在国内法层面,指定监居的合法性基本难以挑战。

针对广泛的社会公众,中国在2015年到2017年年连续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路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从多个层面限缩社会公众对外及内部的交流和行动的自由,且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国家获取信息和采取紧急限制的权力。比如,“网络安全法”第54条规定,政府有权要求有关机构收集及报告有关网络安全的信息;第58条规定,若安全需要,政府可对特定地区的网络通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中国社会管控专业化转型

中国官方通过立法加强社会管控的趋势仍在进展中。中国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可见,中国官方计划通过立法的方式,为近年备受争议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律授权。作为系统性,渗透式的管控措施,社会信用体系若得以建立,曾由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起惩吓作用的性交易,偷盗等轻罪,自然无所遁形,但全体中国民众受到的隐私侵犯和自由限制是难以估量的。

法治是国际社会所推崇的价值,但由于中国立法机关长期受外界质疑的独立性缺乏问题,中国官方得以通过立法不断自我授权,扩大政府“合法”权力。这使中国政府在面对外界对其人权状况的质疑时,可以轻易强调自身是在“依法”处理相关事件,要求外界不得干预中国内政。

收容教育等违法制度的废止本身并非坏事,但在中国的背景下,无法简单地理解为人权的进步。中国法律和管制措施近年来的种种转变,反映出中国官方的社会管制手段正在从零散粗糙的初始阶段,向系统化,“合法化”甚至专业化转型,让人不得不对废止收容教育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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