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联合国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情況,以推动整体人权发展。
中国接受审议时间
中国第二轮审议的结果
中国不接受的建议
死刑
积极争取废除死刑 (阿根廷、澳大利亚、卢旺达等国家的建议)暂停执行死刑 (德国、智利及斯洛文尼亚的建议)公布死刑和处决情况数字 (意大利等国的建议)进一步减少可处以死刑的罪名 (意大利等国的建议)
人权捍卫者的权利
不再使用骚扰、拘留、逮捕以及强迫失踪等非法措施压制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和朋友 (加拿大、奥地利、突尼斯及捷克的建议)释放所有人权捍卫者, 並提供利于人权捍卫者、记者及其他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开展活动的环境 (加拿大、奥地利、突尼斯及捷克的建议)
中国接受的建议
人权捍卫者的权利
让公民社会和人权捍卫者都可无惧、无阻、安全地开展工作 (爱尔兰、波兰及瑞士的建议)确保对所有攻击人权捍卫者的的案件均予以妥善调查 (爱尔兰、波兰及瑞士的建议)
其他建议范畴
履行各人权公约责任、公民社会、劳工权、发展权、反歧视、住屋权、言论、结社及集会示威自由等
联合国
普遍定期审议
是什么
联合国普遍
定期审议之背景
2006 年 3 月15 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 60/251号决议案,
新建人权理事会取代原人权委员会。
2007 年 6 月18 日
人权理事会通过 5/1 号决议案,确立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审议机制和周期
参与和接受审议国家 : 联合国所有193 个成员国
每4年为1周期
每年审议 42-48 个国家
每年召开 3 次会议
每次会议为期 2 周
通常在 1-2、5-6、10-11 月举行
第一轮审议周期 : 2008年至2011年
第二轮审议周期 : 2012年至2016年
第三轮审议周期 : 已于2017年1月正式启动,并将于2021年7月完结
审议内容
- 各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整体情况
- 提醒成员国尊重和实施所有人权
审议形式
- 以平等尊重为原则
- 基于客观可靠信息
- 采用互动对话方式
- 鼓励成员国合作监督
审议机制和周期
- 改善人权状况
- 促进各国履行人权义务与承诺
- 评估人权发展和所面临的困难
- 提高各国保护和实现人权的能力
- 探索交流和推进人权的最佳实践模式
- 倡导多方合作以保护人权
- 鼓励各国与人权理事会合作
- 鼓励与特别程序和申诉程序等附属机制合作
- 提倡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高专办)、公约机制等合作
中国
第三轮审议程序
©PETER PARKS/AFP/Getty Images
1
预备各项基本文件
(2017-2018年)
- 中国的国家报告
- 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的中国人权信息汇编 (由高专办预备)
-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撮要(由高专办预备)
2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小组会议开展
(2018年 10-11月)
- 中国府与其他国家就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磋商,讨论具体的改善步骤
- 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提出有关人权的问题或建议
3
小组通过审议结果报告并给予中国政府考虑
(2018年 10 -11月)
- 报告内容包括审议总结、建议和中国自愿作出的承诺
- 中国可对建议发表初步评论,选择接受与否,并将其载入报告中
- 在报告通过后,中国可在两周内修改报告的中国发言部分
4
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告
(2019年 1-2 月)
- 在全体会议,中国可以对先前还未充分表述的问题和议题作出回复,并回应其他成员国建议。与此同时成员国和观察国可对审议结果发表意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也可以作一般评论
5
落实和跟进
(2019-2022年))
- 理事会通过审议结果,同时決定是否需要及何时需要特別跟进
- 中国为主要执行单位,需要时高专办、其他联合国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等也会参与
- 中国需要在下一次审议时,报告是次审议承诺的执行情况
联合国
普遍定期审议
Q&A
1谁主持审议会议?
审议会议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每项国家审议经由抽签选出三个国家组成三国报告小组(“troikas”)担任报告员,协助完成审议。
2审议工作会议如何进行?
会议会以互动模式进行讨论,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或建议。三国报告小组会把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使互动对话能顺利进行。
3定期审议评估各国履行人权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五类准则:
- 《 联合国宪章》
- 《 世界人权宣言》
- 被审议国家已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 被审议国家作出有关人权的自愿保证和承诺
- 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三份基本报告:
1. 受审议国家提供的信息:通过广泛国内咨询整理一份通常不超过20页的报告,包括所有在国内推动人权的团体和个人意见。根据审议制度规定,受审议国家也可只作口头报告。(浏览中国政府过往提交的国家报告: 第一轮 及 第二轮 )
2. 来自高专办、由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所提供的信息总汇成一份通常不超过10页的报告。 ( 浏览 第一轮 及 第二轮 的信息总汇 )
3. 来自高专办、由非政府和国家人权机构等组织所提供的信息总汇成一份通常不超过10页的报告:这是一份“ 有公信力及可靠“的补充资料,信息撮要来自各非政府组织、人权推动者和国家人权机构等。 ( 浏览 第一轮 及 第二轮 来自利益攸关方的信息撮要 )
4审议结果会是甚么?
由于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是一个强调合作的机制,没有表决程序,各成员国透过协商就审议结果取得共识。被审议国家会全面参与审议过程,它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个别成员国的建议,但不能否决建议。
故此,审议结果可包含:
- 被审议国家的人权状况评估和建议
- 国家正面的人权发展和所面对的困难
- 最佳实践改善人权的例子
- 与联合国协作提倡及保护人权的计划
- 技术上的支援
- 国家自愿作出的人权承诺
5如何跟进审议的落实?
人权理事会通过审议结果时,会同时决定是否需要及何时需要特别跟进。普遍审议的结果主要应该由国家执行,但其他联合国机构或非政府组织需要时也可以参与。
中国公民社会的参与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项国家驱动的工作。尽管实际审议中的作用有限,但公民社会依然有很多参与和影响审议进程的方式。
民间参与 : 重要日期
- 审议前至少6星期
- 中国政府就普遍定期审议提交国家报告
- 2018年3月22日
- 民間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提交信息的截止日期
- 2018年10-11月
- 普遍定期审议
- 2019年1-2月
- 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告
审议前
(2017年10月-2018年11月)
- 积极参与国内咨询
- 向公众和媒体推广普遍定期审议
- 以“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名义提交信息,详情见 提交信息方法
- 争取与各国驻华使团的外交官交流,要求他们的代表团在审议时提出民间的问题和建议
- 找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合作,约见定期审议工作组成员及三国报告小组
会议期间
(2018年10/11月)
- 在国内组织直播审议过程
- 游说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接纳能充分反映中国国家人权问题的报告
- 如果工作组采纳的报告没有关注主要人权问题及采纳重要改善建议,可以作出批评
- 在国内,游说政府接纳审议结果报告上提出的建议
通过报告期间
(2019年1/2月)
- 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声明,或在常务会议第六项议程(人权理事会就普遍定期审查制度采取行动)的时候,发表口头声明
- 游说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确保只会通过适当反映国内主要人权问题及作出有效建议的最后审查结果
- 游说人权理事会就该审议结果和国家人权状况作出特别跟进的决定
审议后
(2019-2022年)
- 鼓励国家广泛公布审议结果,并作广泛国内咨询以征求回应及改善建议
- 确保中国政府如实无误公布审议结果 ,包括参考建议和政府承诺
- 民间可以广泛发布审议结果并征求民间意见向政府反映
- 争取与政府进行对话,参与落实审议结果
- 监督政府执行建议及承诺的情况,游说下一次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及向联合国其他机制汇报